林某于2010年11月到某公司担任司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3000元。林某入职时,公司提出以支付部分现金的形式替代缴纳社会保险费,林某表示同意并应公司的要求签署了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书面证明。2011年7月,林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遭到拒绝,遂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社保费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2011年9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林某请求。全总法律部专业人士对此案进行了剖析。
法律贴士
依法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中凡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共同负担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劳动者也必须依法缴纳。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案中,林某自愿放弃参加社保,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定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林某补缴社会保险费,林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特别提醒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是其法定的义务,不能因为劳动者自愿放弃而免除。假如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除了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外,还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人社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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