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2年8月1日肖某进入某广告公司从事策划工作,月薪6000元,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日,肖某获知同行某知名广告公司正在招聘,于是前往面试并成功。随后,肖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某广告公司提出辞职。30天期满后,肖某办理了工作交接离开了某广告公司到新公司报道,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月薪为10000元。但新公司的录用条件之一是必须提供原单位的退工单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否则公司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肖某联系某广告公司希望尽快办理退工手续,但某广告公司一直拖延未予办理。一个月后,新公司因肖某无法提供退工单或劳动关系解除的证明,无法为肖某办理招录手续,最终决定不予录用肖某,双方只能解除劳动合同。
肖某认为,某广告公司的做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广告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按照10000元月工资标准赔偿因延迟退工给其造成的损失。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最终支持了肖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肖某遇到的问题,在劳动用工中比较常见。
部分用人单位以为可以通过不办理退工、延迟退工或者办理了退工单但迟迟不将退工证明交付给劳动者等方式为难、刁难离职员工,导致劳动者无法重新就业。
其实,办理退工手续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拒绝办理或拖延办理都是不合法的,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
具体到本案,某广告公司未按规定为肖某办理退工手续,导致肖某无法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进而失去了新的工作。对此,某广告公司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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