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娆: 我是河北人,两年前被北京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招聘为外联人员,入职时单位与我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今年10月中旬,我老家突然打来电话,说母亲患重症住院需要我去陪护。因我所在岗位不能长期请假,我便申请辞职,领导也痛快地答应了,我于10月15日办理离职手续后离开了单位。
我的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800元+薪级工资1000元+全勤奖300元+绩效考核,但近日领到10月份工资时发现只有257.47元。我打电话给公司人事部门,他们说10月份我只上了8日至10日、12日至15日共计7天班,我当月的工资是由800元÷21.75×7天=257.47元计算得来的。我认为十一国庆节放的6天假期也应支付工资,但公司说放假期间我没上班,不能支付工资。请问:单位这样计算我离职当月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吗?
安慧敏:您好,用人单位的计算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应当向您支付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国庆节假期期间,您与用人单位之间尚存在劳动关系,您依法享有法定假期,并且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享有这期间的工资待遇。
此外,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由此来看,您供职的文化传播公司按照月薪中的基本工资计算您的日薪,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应当按照您本人实际的月工资收入为基数来计算您的日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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